【 ⋕客户9次看房后换中介成交 ,算“跳单”还是“货比三家”?】 ⋕判定跳单需满足三个要件 北京市一中院日前公布了一起案例。某公司为承租办公室,通过甲中介考察了9处房源,并签署了包含禁止“跳单”条款在内的《看房确认书》。经过7天的沟通,双方确定了意向房屋,并就租金、物业费等核心条款与业主进行了磋商。然而,该公司最终通过乙中介与同一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且租金高于与甲中介协商的价格。甲中介认为,自己提供了房源信息和带看服务,对方签约即构成“跳单”,要求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但委托人辩称,甲中介仅提供基础带看服务,未与业主进行实质沟通,且该房源并非甲中介独家所有,其报价也不具备成交可能性。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判定“跳单”需满足三个要件:接受中介服务、利用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签约。本案中,甲中介提供的房源在其他中介也可检索到,并非独家资源;其服务仅停留在带看阶段,未完成关键的议价和合同磋商;更重要的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成交的租金更高,客观上体现了不存在逃避付费的主观恶意。基于这些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甲中介的诉讼请求。(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