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llow

当初我实例规则那条“必要时全力配合警方”,其实并不是拍脑袋就写上去的,当时只是参考着翻译了某个日文实例的规则,完全没想到会引来后面的事。这不,刚刚看到 mstdn.jp 也有类似的表述(如图),所以又想起这件破事。

道理三岁小孩都懂,不过有些人可能真的不懂,说了估计也白说。遵纪守法,配合警方工作在哪里都是天经地义也是不得不的事,大部分外国实例上都有类似的表述,为什么就不能出现在中文实例上呢?

心照不宣的事被说出来,让某些人瑟瑟发抖,可真是悲哀呢。

· · Web · 1 · 4 · 5

@mashiro 因为这是中国特色。外国大部分是三权分立,属于行政的警方执法不公会由司法部门裁决,在国内则是爹审儿子,公信力不高。
法律也分良法恶法,纳粹德国也要求人们守法,请斟酌守法。

@neo 所以不就更需要遵守法律、配合警方了吗?

@mashiro 遵守法律是遵守恶法还是遵守良法?

@neo 敢说你就违个法给我看看?我看你就是第二段里听不懂那种。

@mashiro 根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你建立实例提供给国内服务没有备案已经违法了,请遵守法律。

@mashiro 劝你还是断开长毛象网络,长毛象网络必定有“违法信息”流入你的服务器,你又天经地义配合警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Sign in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versation
小森林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片森林,也许我们从来不曾走过,但它一直在那里,总会在那里。迷失的人迷失了,相逢的人会再相逢。愿这里,成为属于你的小森林。